证监会再发重磅规定!倒逼及时信披,遏制业绩、含科量擦线IPO
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12月22日晚间,证监会修订发布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——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定》”)、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——非经常性损益》(以下简称《1号解释性公告》)。这意味着,IPO企业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,迎来新规范。同过去版本相比,新版规定下企业所需披露的内容有增有减。一方面,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得以简化;另一方面,重要内容披露要求更为详细,比如,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,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、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。与此同时,研发支出被给予特别关注,《规定》增设专节,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,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。删繁就简全面注册制呼唤更为清晰明确的信息披露。删繁就简,剔除重复性披露与非必要披露,成为一些投行人士和上市公司的期待。此番新发布的《规定》即对此类信披进行了简化。《规定》修订内容之一,即为减少冗余信息披露,简化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,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,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。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,也是《规定》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对于收入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、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、公司间差异较大、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,新规禁止照搬照抄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、计量方法及依据。受访会计师告诉记者,在实际信息披露中,有时企业为了图省事对照《企业会计准则》进行照搬式披露,如此信披流于形式,看起来披露内容详细,实际上是在浪费信披阅读者时间。简化流程式信披,增加针对性信披,才能让信息披露发挥实际效用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1号解释性公告》对实际执行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做出统一规定,比如,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,或因税收、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,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,减少实务执行争议。同时,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,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、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、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,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。细化信披要求在删繁就简的同时,《规定》对部分信披要求进行细化。其中,最为典型的代表是重要报表项目附注。具体来看,从四大方面细化要求。首先,强化应收款项、存货、投资性房地产、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,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、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。从近期证监会披露的财务造假案例来看,少计资产减值金额,多计应收账款,虚构投资等,是较为常见的造假手段。在受访人士看来,要求对此类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披露,可谓针对信披违规“重灾区”对症下药,有助于缓解财务造假乱象。其次,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,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、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。“理论上,对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,投资者都有权知晓,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信披。然而,实践中,不少公司以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为由拒绝披露,影响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策略。新规此番明确无论是否涉及当期现金收支均需进行信披,将倒逼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,维护投资者知情权。”受访人士表示。再者,《规定》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,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、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。此外,完善政府补助、股份支付、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,充分反映公司经营情况。值得注意的是,研发支出被给予特别关注。《规定》增设专节,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。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、金额增减变动、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、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,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。科技创新历来是政策支持重点,根据受访保代介绍,伴随沪深交易所IPO节奏阶段性收紧,企业的科技含量对于企业能否成功上市变得格外重要。目前上市难度相对较小的北交所,同样高度关注企业的科技含量。“对于营业收入、净利润擦边上市基准线的企业来说,如果科技含量高,则可正常推进上市进程;如果科技含量低,‘专精特新’属性弱,上市难度则会较大。因此,为了能够成功IPO,一些企业难免夸大科技成分。此番《规定》要求详细披露研发支出,将使得部分夸大科技成分的企业露出马脚。”受访保代分析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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